财政部(2001)1035号文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有限责任性质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除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外,还必须有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签名盖章。通知还规定,验资报告、赢利预测审核报告等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报告,应当遵守本通知执行;笔者认为,这项规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改革中的一项新突破,对加强事务所内控、规范执业行业和保证执业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实施审计查证后出具的书面文书,是审计工作成果的体现,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最近,财政部公布了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公布对200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抽查中查出的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16户企业、42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耐人寻味的是作为查错防弊的权威部门——13家会计师事务所也涉嫌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受到了严肃查处。有的被勒令整改,有的被警告或通报批评。被誉为“经济警察”的19名注册会计师受到了暂停执业或警告处分。
这些受到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汁师,从公布的违纪违规事例看是触目惊心的。有的是工作过失,有的是有意造假。究其原因多半同事务所内部监控措施不力,审计程序包括复核、签发等环节不规范有关(这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注册会计师进行执业质量控制和监督已刻不容缓)。审计报告经主任会计师签字盖章,由其对审计报告进行最后把关,也在此时显现出其重要意义。
一、主任会计师签字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要经主任会计师签章,主要有以下作用:
(一)明确会计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主任会计师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即可促进主任会计师最终复核责任得到强化,可使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得到完整表达,这是一种明确法律责任的一种必要形式。而且通过主任最终审核,使主任会计师了解和掌握审计项目的全貌,真正落实了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的全面质量控制责任;同时明确了主任会计师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监控。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生命线,也是事务所内部管理的重中之重。如果内部监控不完善,审计质量低劣会计师不在审计报告上签章把关,这样的审计本身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主任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对审计报告进行重点审核,对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审计结论适当性最后监督,查错防弊,加大监控力度,可确保执业质量。
(三)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对审计行为和执业质量要求很高。财政部和中注协曾先后制订了三批《独立审计准则》和执业规范指南,对审计业务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指导和规范。但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出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并未认真执行,以致纰漏百出,错弊丛生。实行主任会计师签字制度,通过主任会计师对审计报告的审核和把关,对查错防弊具有重要意义。
(四)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任何一个行业都是权益和风险并存的,注册会计师也不例外。要把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必须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从源头做起,每个环节都要把关。通过主任会计师签字制度,在恪守职业道德和提高审计质量的同时,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降低执业风险。这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权威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二、主任会计师签字的原则和方式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要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还必须经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签章方为有效。
主任会计师在签名盖章时,应坚持职业谨慎原则,先审核后盖章。切忌以“履行公务”的偏见,走过场、搞形式,不经审核就签章,这就增大了执业风险。主任会计师主要审核审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审计结论的恰当性。主任会计师在签字盖章前的审核,主要审核下列事项:(1)所采用审计程序的恰当性;(2)所编制工作底稿的充分性;(3)审计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遗漏;(4)审计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要求。主任会计师在签章以前对上述情况要进行审查,该补充的要补充,该修正的要修正,维护审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权威性,恪守职业道德,降低审计风险。
签字的方式应为:主任会计师:XXX,如果是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签字的,应为:副主任会计师:XXX,签字后加盖印章。
三、一些相关问题的处理
主任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由于实施时间较短,在实际执行中,还会遇上一些具体问题,必须处理好。
一是统一和提高思想认识。这项制度是加强内部质量监控的有效形式,也无疑增加了主任会计师法律责任和工作内容。对于项目负责人和复核人员来说,也增加了报告的传递程序和约束力,应通过学习文件,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增强相关人员对主任会计师签章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并协调好关系,认真组织实施。
二是正确履行主任会计师最终决策权。主任会计师在审核报告时发现有差错或纰漏,应提出修改意见,项目负责人要及时进行纠正。主任会计师具有最终决策权。在实际工作中,主任会计师不可能对审计项目进行全过程的重复审计程序,但对关键要素和重要审计依据必须加以关注,必要时还要深入现场,确保审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审计结论的恰当性。
三是在审计实务操作和审计意见的形成过程中,也许遇上项目负责人和复核人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主任会计师要通过对相关资料的审核、分析和验证,决定支持或修正某一方的意见,出具修改、补充后的审计报告,然后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的审计业务是按《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但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有质量问题,主任会计师和相关人员仍然要依法承担责任,执业风险依然存在。
四是要明确法律责任,做好授权工作。财政部在《通知》中还规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因工作需要,也可授权副主任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笔者认为,为了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增强签章人的风险意识,应由主任会计师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于由副主任会计师签章的审计报告中,以完善法律程序和规范法律行为。
总之,审计报告是完成审计任务的概括性书面文书,体现了审计工作的全过程,也是评价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和学识水平的重要依据。主任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这是点睛之笔,看似简单,内涵深重,有利于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法律责任,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更具客观公正性和证明效力,促进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作者:徐守浩 汤爱武 衢州公信会计师事务所)
关于主任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问题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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